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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承兌
知識點十九、承兌
(一)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商業匯票特有的制度,銀行匯票無須承兌。
(二)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無需提示承兌匯票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匯票上明確記載有見票即付的匯票;二是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視為見票即付。
2.承兌成立
(1)承兌時間。《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2)接受承兌。《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這一手續辦理完畢,即意味著接受承兌。
(3)承兌的格式。《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即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4)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三)不單純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承兌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人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其表現在: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注意: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便由承兌前的期待權變為現實權,持票人可以在票據到期后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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