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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背書的形式
知識點十七、背書的形式
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1.關于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
背書人背書時,應當在票據上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才能成立。背書人未簽章的,背書行為無效;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關于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但是,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關于禁止背書的記載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對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實踐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書的含義,如禁止背書、禁止轉讓等字樣,亦是有效的。(這一段內容教材原為(一)匯票轉讓與背書中,放在這里比較合適)
4.關于背書時粘單的使用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關于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
(1)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這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是不同的。這里所指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并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2)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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