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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知識點十八、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
(2)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據上的一切權利。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所以,委托收款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否則,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3)委托收款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持票人依據法律規定的記載事項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可以記載委托收款字樣,但如果記載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樣的,也應該認為有效。
2.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
(2)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
(3)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是,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相關考點】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注意:質押背書與委托收款相同之處是,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不同之處是,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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