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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最高額抵押
知識點三十五、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
舉例:甲與乙之間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一年內雙方將發生多次交易,乙要求甲提供抵押,這種情況下,甲可以以自己的價值100萬元的廠房作為抵押與乙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對一年內發生的多筆交易中的債務清償提供擔保。
1.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不以債權的已經存在為前提,而是對將來發生的債作擔保。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4.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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