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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11
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3、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4、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
解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與其他訴訟時效相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
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
提示: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8、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例題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A、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適用4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選項D:“寄存的”商品丟失為1年,“運輸的”商品丟失為2年。
【例題2】甲于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A、3月27日B、3月22日
C、3月27日D、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3月27日-3月27日。
【例題3】下列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A、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應當分期分別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就被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算
C、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且侵害人明確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訴訟時效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答案:A
解析: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A表述錯誤,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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