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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1、債權轉讓
⑴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還是有效的)。
⑵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是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
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⑶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
①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時等事由的抗辯。
②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債務承擔
⑴免責的債務承擔
①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②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⑵并存的債務承擔
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分立程序中沒有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問題。
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⑴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⑵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⑶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①外國投資占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②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③外傷投資企業投資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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