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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法律對破產原因的規定
知識點:法律對破產原因的具體規定
(1)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破產法司法解釋(一)》規定,破產原因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其資不抵債情況通過對相關證據的形式審查即可判斷的案件;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
【解釋】(1)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發生破產原因的認定,不以其他對其債務負有清償義務者(如連帶責任人、擔保人)也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代為清償為條件。只要債務人本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為發生破產原因,其他人對其負債的連帶責任、擔保責任,不能視為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或其延伸。
(2)關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
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①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②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③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解決債權人舉證困難。
(3)關于資不抵債的認定,明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企業破產法》規定,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需考慮資不抵債問題,債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資不抵債主要是在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適用。停止支付是指債務人以其行為向債權人作出不能支付債務的主觀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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