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的“長包房”應如何征收房產稅?
“長包房”是一些單位長期在酒店內租用幾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享受其相關的服務,酒店按規定收取一定房費。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收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由于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種是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另一種是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
酒店的經營方式比較特殊,其將自己擁有的房產暫時出租出去,同時又提供必要的服務,并向入住的客人按規定收取費用。按現有房產稅的政策規定,對用于提供住宿的這部分房產按房產余值征收房產稅應該是明確的,但對“長包房”是否也按房產余值征收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一種認為“長包房”是一種出租行為,因賓館將幾套房間出租給別人,并簽定了(租賃)合同,同時收取一定的租金,應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而不應按房產余值征收;另一種認為,雖然簽定了(租賃)合同,只要不改變房間結構,并享受賓館提供的服務,就應視為是入住酒店的客人,這部分的房間還是應按房產余值征收。
酒店是利用其擁有的房產,向入住的客人提供必要服務,而按規定收取費用,雖具有出租的性質,但與一般的房屋出租是有區別的,其一,酒店的房間“出租”以后仍要對其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務;其二,“承租者”要遵守賓館的各項制度,對這部分房產不能自行隨意進行整改修、改建、改變用途。因此,“長包房”不應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而應按房產余值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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