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利潤表中的本期金額和上期金額是什么意思?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三章第12條規定:
“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財務報告一章中第三節利潤表的填列方法(一)中指出:“利潤表‘上期金額’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該期利潤表‘本期金額’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上年該期利潤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本期不相一致,應對上年該期利潤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期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利潤表‘上期金額’欄內”。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財務報告一章中第3節利潤表的填列方法l中指出,‘本期金額’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期實際發生數,如果上年度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與本年度利潤表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利潤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報表的‘上期金額’欄。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三章第12條規定對利潤表來說,即中期利潤表要填列本年1月1日至中期期末的各對應項目累計數,年度利潤表要填列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各對應項目累計數。這也應該是利潤表“本期金額”欄的所屬期間。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的上述內容對利潤表來說,就是“上期金額”應當填列企業上年1月1日至上年同期期末各對應項目的累計數,“上期金額”即上年同期金額。
例如,某企業利潤表涉及的營業收入項目有關所屬期間金額如下:2008年5月份本月為80萬元,本年1月1日至5月31日累計凈額為430萬元,6月份本月為90萬元,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計凈額為520萬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累計凈額為380萬元。在填報2008年6月份利潤表營業收入項目時,“本期金額”應填列520萬元,“上期金額”應填列380萬元。這樣填列優點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本期金額”按當年企業1月1日至本月末累計數填列,能夠反映企業經濟效益指標年初至本月末的累計總規模,并通過縱向計算揭示利潤的構成情況;
二是通過與本年上月或本年上期列報“本期金額”的比較,可以找出近期利潤的差額,從而反映企業年度內不同期間利潤的差別,以便掌握企業本年內的經營發展趨勢,揭示近期影響利潤實現的相關因素,趨利避害;
三是通過“本期金額”與“上期金額”的比較,可以找出本年與上年同期利潤的差額,從而反映年度間的經營發展趨勢,便于根據本年與上年影響利潤實現的相關因素進行分析,采取積極措施使企業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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