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用于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和個人補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由根據工資總額的14%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來解決的。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在“應付福利費”科目進行核算。
在提取時,應記入科目的貸方。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務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等集體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等。
在支付時,應記入科目的借方。
在這種核算方法下,如果企業實際支付的職工福利費超過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付福利費”科目就會出現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應付福利費”項目就要以“—”號表示。這就要求企業在使用職工福利費時,必須量入為出,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節約地使用,既不得任意擴大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也不得將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擠入成本、費用。
根據新的所得稅法,不要計提福利費了,發生時可直接計入管理費等有關成本、費用科目,具體計入那一項要看是什么部門發生的福利費。比如機關管理部門發生的計入管理費用、生產車間的計入成本。輔助生產部門的計入輔助生產。全年發生的福利費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14,超出的要交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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