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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總論知識點梳理
中級經濟法是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由于經濟法需要背誦記憶,不少人表示學到現在,前面的知識點全都忘記了。整理了《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的考點內容。
一、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確定)
(1)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失效。
(3)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4)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提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法律行為無效。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必然到來,根本區別)
這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受欺詐而實施的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的,若對方當事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欺詐的,受欺詐方不得主張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記憶點】“第三方”欺詐,相對人“善意”不可撤銷,脅迫均可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撤銷權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則可撤銷法律行為確定地成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
三、無權代理
1.狹義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表現為三種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提示】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2.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的情形有: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善意)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基本理論特點
①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②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起訴權)。
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未喪失),受理后:
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勝訴權喪失);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實體權利并不喪失)
③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訴訟時效中止(最后六個月暫停)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發生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條件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提示】引起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2)法定事由發生或存續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的原因消滅后,即權利人能夠行使其請求權時,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的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的,應延長到6個月
3.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承諾。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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