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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增值稅怎么算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當該貨物不征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后一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視同銷售貨物的銷售價格如何定?
那轉讓貨物被視同銷售的情況下,這些貨物怎么算銷售額?按成本價?還是按低價折扣?這里,稅局給出三種方法:
第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自己平時也銷售的貨物,自己主營銷售的貨物、平時也經常會銷售的貨物,這時把貨物轉讓給員工或者其他單位,這就參照近期這些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轉讓貨物的銷項稅額。
第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如果你們公司突然轉讓或者贈送某批貨物出去,這些貨物并非你們公司經營銷售的產品,平時也不曾出現代理銷售,第一種方法沒有可參考的平均銷售價格。就以其他日常銷售這類貨物的平均售價作為衡量標準。小編覺得這個出發點,或許是,別人賣這個價格,你雖然不收錢,但下一手轉讓的話也會跟隨市場價轉讓。
第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公式里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關于視同銷售增值稅怎么算,小編做了以上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8種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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