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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院繳納增值稅嗎
私立醫院免征增值稅。
私立醫院要交稅嗎?要交什么稅?
1、所有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收入均免征營業稅。
2、所有醫療機構的其他經營收入(諸如銷售不動產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培訓收入等非醫療服務收入,下同)均應征收營業稅。
3、所有醫療機構的其他經營收入,減除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后,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衛生機構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4、個人投資、個人合伙開辦個人獨資、個人合伙、個體醫療機構或診所、或承包承租經營醫療機構或診所的,應依法征收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或承包承租經營個人所得稅。
5、所有醫療機構發放工資薪金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支付非本機構專家門診、會診、主刀等費用,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均應依法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股息利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6、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其收入的認定和劃分,按照"財稅〔2009〕122號、財稅〔2009〕123號"有關規定執行。
7、醫療機構自產自用制劑免征增值稅,但是獨立于醫療機構的藥房征收增值稅。
企業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因此,非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的企業,企業年銷售額達到80萬元就應該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從事"營改增"應稅服務的企業,年銷售額以500萬元為標準。
對于本案例來說,該房屋拆遷公司符合年銷售額80萬元這一標準,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但是該企業銷售業務并非其主營業務,顯然屬于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仍然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那么,該企業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文件第四條對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規定為: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對于該企業來說,如果申請一般納稅人,則該筆業務銷售額為100÷(1+4%)=96.15(萬元),應納稅額=96.15×4%÷2=1.92(萬元)。
如果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則該筆業務銷售額為100÷(1+3%)=97.09(萬元),應納稅額為97.09×2%=1.94(萬元)。
政府、事業單位、醫院等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餐飲發票還需不需要開具菜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因此,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購買方為企業,取得7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可以作為稅收憑證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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