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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應如何處理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及處理方式:
(1)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當與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
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
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做原始憑證。
開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怎么處理
(一)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二)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均丟失:
1.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丟失前未認證的,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僅抵扣聯丟失:
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僅發票聯丟失: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6. 丟失增值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開具辦理資料:
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應如何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更多有用會計咨詢請關注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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