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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第九章 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印花稅法
知識點: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提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中,購買者支付的價費款,應并入計稅依據中一并征稅;凡使用委托方票據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和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一般不應并入計稅價格計稅。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如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四)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規定: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對已繳納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發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2.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其最低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為: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3.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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