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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債權人會議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權人會議
1.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2.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核查債權;
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監督管理人;
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通過重整計劃;
通過和解協議;
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3.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1)債權人會議的表決。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解釋1】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解釋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債權人會議表決的補救。
①債權人會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以及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等事項時,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②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債權人會議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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