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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管理人的職責及限制
知識點:管理人的職責及限制
1.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解釋】破產程序開始后,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營業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由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相關鏈接】(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2.管理人職責的限制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10)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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