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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總結
《中級經濟法》多考查法律條文,考點多,難于記憶。為方便考生理解和記憶,結合考綱和教材內容,整理了《經濟法》考點及練習題。以下是第一章《總論》的高頻考點。
第一章 總論: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這里所述的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它是法律事實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等非表意行為相區別的重要標志。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等分類方法(第五章內容)。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自然人而言: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提示】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法人: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條件:將來可能成就(發生)可能不成就(發生)。
2.期限:一定會到來的時間。
3.當事人可附生效條件或期限,也可附解除條件或期限。
(1)附生效或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或解除。
(2)附生效或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或解除。
4.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為該法律行為無效。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的民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下列幾種法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法律行為當然無效的除外;
(5)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2)賠償損失;(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六)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特征:
(1)該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力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4)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撤銷權的形式有時間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4)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 律行為;
(5)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 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4.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對于以上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均規定為可撤銷或可變更,但《民法總則》規定為可撤銷,因為合同屬于法律行為,且依據新法優于舊法,所以這些種類法律行為均屬于可撤銷,但不再有可主張變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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