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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票沒有填寫開戶行及賬號,能否抵扣增值稅與稅前扣除?
Q:今天收到一份增值稅專票,只是有單位名稱和稅號,對方漏填:開戶行及賬號,也沒有公司地址及電話,請問這份專票能否抵扣增值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不合規憑證,不得抵扣增值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建議:退回或者紅沖,重新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六、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八、(二)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參考五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2018】28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p>
參考六
國稅發〔2006〕156號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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