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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公賬的業務是一定要開票嗎
對公賬戶走賬必須開票。公對私轉賬是可以的,但是需提供相關資料(比如合同、發票等),否則銀行會以“公款私存”的理由拒絕處理。除非是支付個人的工資。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獎勵證明。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是不是走公賬一定要開增值稅發票
不是走公賬就一定要開增值稅發票,而是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走公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雖然沒有對增值稅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提出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也就是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注明的銷貨方和購貨方的銀行賬戶,與實際收取貨款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一一對應,實際收取或支付貨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開戶銀行賬戶或個人賬戶: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 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關于走公賬的業務是一定要開票嗎如上,原則上發生了業務就必須要開發票,但實際工作中客戶沒有要求開發票也有不開的情況,具體要根據業務的金額會計自己進行斟酌,看是否要開發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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