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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增值稅專票發票怎么作廢
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隔月都不允許作廢的,如果當時開錯了,在次月只能開具負數發票。
1、如果是專用發票,開具負數發票的時候,需要到稅局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2、如果是普通發票,開具負數發票的時候,在電腦開票系統中直接開具即可。
注意:
作廢發票必須收回留檔,作廢發票沒有收回,不要輕易重開。
關于作廢增值稅發票怎樣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經常存在開票有誤、發生銷貨退回以及開具發票退回等情況,需要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就針對幾種情況對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整理歸納。
一、收回原發票直接按作廢處理,重新開具發票。
這種方式對開票方來說,操作簡單,方便快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但是,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規定相對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憑購買方出具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發票。
1、由于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相對嚴格,一些納稅人發現開具發票錯誤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經抄稅等,對于這種不能作廢的發票而又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銷貨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2、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的條件是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或為"認證相符",或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4、有些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雖然未經購買方認證,也可以由購買方開具通知單,銷售方憑據此重新開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以下兩種情況:
(一)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
(二)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
三、銷售方憑自己申請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再重新開具發票。
對既不符合作廢條件,同時購買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現開票有誤的情況,開票方只能是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己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按規定重新開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
(一)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二)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跨越增值稅專票發票怎么作廢?以上就是小編針對這個問題做出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對專用發票作廢、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出詳細規定,增加了購買方取得已開具專用發票再要求作廢的許多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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