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真賬實操會計培訓,會計培訓機構中華、高頓、環球、東奧等等。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基金公司會計賬務處理
1、基金管理公司的財務核算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區別,按照一般公司核算要求建賬即可。
2、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管理基金的,基金一般都是合伙制企業。
多數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公司都是一套人馬,會計人員也都是一套人。
3、合伙制企業會計核算方面與一般公司有較大差異,主要體現在所有者權益上。
一般公司所有者權益下設:實收資本、資本公司、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合伙企業為合伙人資本,下設:合伙人原始投資(核算合伙人為合伙企業投資的資本減去抽回的資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從合伙企業提走的資金,含工資等)、合伙人損益(指合伙企業經營情況)。
另外,股東權益變動表也變為合伙人資本變動表。
4、一般情況下,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損益兩個科目余額在年末全部轉入合伙人資本中,因為普通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所以不存在未分配利潤問題,全部是合伙人的資本。
5、題目中提到的基金管理管理公司,屬于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核算上與一般企業沒什么兩樣。
私募基金行業如何繳稅?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年,新《合伙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伙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托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托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于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私募基金公司的稅率有哪些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伙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伙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么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于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于投資收益,還是屬于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于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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