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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匯付數據備付金是什么
近日,央行發布《關于實施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引發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廣泛討論。該文件最為核心的內容是:明確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客戶備付金將統一交存至指定賬戶,由央行監管,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
把錢“存”在支付牌照上和存在銀行有何區別?
何謂備付金?即消費者與商戶交易過程中,在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的資金。預付卡、互聯網支付、銀行卡收單,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3大種類,而不論哪一種類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資金并不會實時結算給商家,因此,利用這種時間差,第三方支付機構平臺上形成沉淀資金。
那么,備付金規模有多大?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的達70個。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4600億元。
那么在此之前,第三方支付機構是如何操作這部分資金的:①被挪用。如2014年,浙江易士挪用備付金5420.38萬元,廣東益民旅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6億元;②用于購買理財產品或其他高風險投資;③通過在各商業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辦理跨行資金清算,變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組織的跨行清算職能。
業內人士向億歐表示,如此大的資金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具備了銀行“吸存”的屬性,備付金在銀行賬戶里產生的利息收入就能占到支付機構總收入的11%,但這部分收入并不會結算給用戶,也就是說,與把錢存在銀行的流程相似,用戶資金“停留”在了支付牌照上。多種可操作渠道在增加了支付機構盈利方式的同時,存在一定資金風險。
因此,該制度要解決的正是這部分資金的歸屬和利用問題。央行明確表示:“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所有權屬于支付機構客戶,但不同于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也不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并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
上海匯付數據備付金是什么?中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除了在客戶存款下降可以調減退回之外,是不能支取或動用的,實際上不能充當支付準備。小編希望大家對此一定要提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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