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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合同的解除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協商解除:事后雙方協商一致。
(2)約定解除:事前約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第5點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不定期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④運輸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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