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課程試聽,如果報注會輔導班,推薦正保會計網校。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知識點二十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一)重整申請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
(二)重整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1、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論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與意義
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破產、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制度的特征
以上就是關于注會經濟法課程試聽的詳細介紹,更多與注冊會計師培訓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包含6大超值課程+4大超值題庫+6大超值服務+24小時不限次答疑!
免費試聽- 注冊會計師培訓山東德州01-03
- 西安比較好的注會培訓學校01-03
- cpa課堂01-03
- 武漢注冊會計師考試培訓01-03
- 注會零基礎全套視頻多少錢01-02
- 濰坊注冊會計師報名培訓班01-02
- 注會培訓通遼01-02
- 北京學注冊會計師哪里好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