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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
1. 票據憑證
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
2. 特定事項的記載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票據行為必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才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
3. 簽章
(1)票據法的規定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公民)在票據上的簽名,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2)司法解釋的規定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解釋】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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