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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撤銷權
知識點: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減少財產以致危害債權的行為,得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1.撤銷權的性質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解釋】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①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②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其中第③種處分行為的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一般認為,轉讓價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價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高價。
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5.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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