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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匯票的背書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解釋】背書包括: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 票據權利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
①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法定的轉讓背書禁止。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 轉讓背書的格式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解釋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2】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仍然有效記載使背書
3. 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被背書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
【解釋】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未記載質押、設質或者擔保字樣,只是簽章并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形式上構成票據轉讓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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