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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一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二十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一
(一)獨立董事的概念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1、擔任獨立董事的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立法與有關規定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三)獨立董事的提名
1、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
3、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4、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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