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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擔保物權的基本理論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九、擔保物權的基本理論
(一)擔保物權概述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他物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擔保物權的設立目的就是擔保債權的實現,故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
(1)原則上擔保物權的設立,以主債權存在為前提(最高額抵押等屬于例外情形)。
(2)擔保物權不能與主債權分離,單獨作為權利質權的客體。
(3)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也歸于消滅。不過主債權部分消滅時,基于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特性,擔保物權并不部分消滅。
2.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的全部擔保債權的各部分以及擔保物的各部分擔保債權的全部。
(1)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債權部分消滅,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2)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3.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注意:所謂代位有兩種,一是人的代位,如合同的保全中債權人行使的代位權;二是這里的物上代位,指一物取代另一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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