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報注會班,考cpa大多數是選擇網課學習。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1. 破產撤銷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解釋1】這里的財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財產性權利。
【解釋2】這里的轉讓也包括設置用益物權。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解釋】這里的價格還包括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只要是設置了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都可以撤銷。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解釋】此處的擔保是指事后補充提供的擔保,而不是在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正常的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解釋】這里強調的是未到期,如果是對個別債權人已經到期的債務清償的,那么適用的是破產受理前6個月的撤銷權期限限制。
(5)放棄債權的。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的需要支付必要的水費、電費、購買原材料價款等,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非惡意的清償),不能撤銷。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2. 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以上就是關于哈爾濱報注會班的詳細介紹,更多與注冊會計師培訓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包含6大超值課程+4大超值題庫+6大超值服務+24小時不限次答疑!
免費試聽- 注會比較好的網站01-03
- 注冊會計師輔導培訓01-03
- 榆次注會培訓機構01-03
- 佳木斯注冊會計師補課班01-03
- cpa資料視頻01-03
- 注冊會計師考試課件誰講得好01-02
- 長春注冊會計師哪個學校好01-02
- cpa財務管理誰講得好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