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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匯票的追索權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匯票的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原因
(1)到期追索權的發生原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權的發生原因。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權的情形主要有: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被追索人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最初追索權的追索金額。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時可以請求支付的金額包括: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行使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義務人。如果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雖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持票人的直接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自己的再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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