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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與仲裁制度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了解)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及特征
1.公權性
2.強制性
3.程序性
(二)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
1.辯論原則
2.處分原則
在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就實體問題自行和解。訴訟權利的處分主要體現為不告不理,是否撤訴、是否上訴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三)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合議庭由三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的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且少數意見應當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適用于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以外,還可以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須經過兩審,這主要指如下情況:(1)如果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不上訴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以及一審經過調解結案,不發生二審程序,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另外,對于二審終審制,法律另外規定了再審制度予以補充,如果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兩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起訴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沒有事先或事后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協議;(2)當事人沒有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院的判決與裁定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權能的體現;
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
3.載定可采有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判決只有采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可以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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