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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稅法》知識點預習:征收管理之自行申報納稅
第十三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二十二、征收管理之自行申報納稅
一、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1、自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二、自行申報納稅的內容
1、構成12萬元的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萬元中的所得。
(1)、免稅所得。
(2)、暫免征稅所得。即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三、自行申報納稅的申報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3、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代扣代繳的征管規定(熟悉代扣代繳的范圍,包括10項,只有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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