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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稅法》知識點預習:稅務檢查
第十五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知識點七、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形式和方法
1、稅務檢查的5種形式:重點檢查、 分類計劃檢查、 集中性檢查、 臨時性檢查、 專項檢查。
2、稅務檢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現場檢查法、調賬檢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
二、稅務檢查的職責:
1、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因檢查需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
(4)、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2、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對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會計電算化系統進行檢查,并可復制與納稅有關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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