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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
1、放棄抵押權或變更抵押權的順序
⑴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⑵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抵押權的保全
⑴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⑵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不回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3、抵押物孳息的收取
⑴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擦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⑵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抵押與租賃
⑴出租在先,抵押在后
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抵押物雖可折價、拍賣、變賣、但抵押物新所有權人物權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⑵抵押在先,出租在后
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①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②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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