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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
根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上有一定區別,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交易場所的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3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在證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除對其國有股權轉讓要求是在產權交易所進行外,對有限責任公司的非國有股權轉讓的交易場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26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現出來的,股票是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其所持股份的憑證。根據《公司法》第140條和第14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通過轉讓股票進行的。記名股票是以背書方式進行轉讓;無記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給受讓人進行轉讓的。
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是通過出資證明書表現出來的,除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是以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外,對有限責任公司的非國有股權轉讓的交易形式,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對股東轉讓限制的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雖然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沒有在一定年限內禁止其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但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股東向第三人轉讓其股權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是章程有不同約定的,以章程約定為準。
第四、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申報其所持股份的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且他們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還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而對于這些人員所持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限制性的規定。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在交易場所、交易形式、對股東的轉讓限制及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的股份的轉讓限制上存在著一定區別。且上述比較只是著重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比較,對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限制性條件,其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存在著重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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