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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知識點:內部控制應用指引12
知識點:內部控制應用指引
十二、擔保業務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2號擔保業務》所稱擔保,是指企業作為擔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則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協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為。
(一)辦理擔保業務需關注的主要風險
(1)對擔保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調查不深。審批不嚴或越權審批,可能導致企業擔保決策失誤或遭受欺詐。
(2)對被擔保人出現財務困難或經營陷入困境等狀況監控不力,應對措施不當,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3)擔程中存在舞弊行為,可能導致經辦審批等相關人員涉案或企業利益受損。
(二)內部控制要求與措施
1.調查評估與審批。
(1)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辦理擔保業務,對擔保申請人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出具書面報告。
可委托中介機構對擔保業務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對擔保申請人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①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擔保政策等相關要求。
②擔保申請人的資信狀況。
③擔保申請人用于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狀況及其權利歸屬。
④企業要求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還應當對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進行評估。
(2)企業對擔保申請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擔保:
①擔保項目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擔保政策的。
②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③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的。
④與其他企業存在較大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且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
⑤與本企業已經發生過擔保糾紛且仍未妥善解決的,或不能及時足額繳納擔保費用的。
(3)建立擔保授權和審批制度。
不得超越權限審批。
重大擔保業務,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
對于審批人超越權限審批的擔保業務,經辦人員應當拒絕辦理。
(4)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子公司擔保業務的統一監控。
【幾類特定擔保的專門要求】
企業內設機構未經授權不得辦理擔保業務。
企業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與關聯方存在經濟利益或近親屬關系的有關人員在評估與審批環節應當回避。
對境外企業進行擔保的,應當遵守外匯管理規定,并關注被擔保人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因素。
(5)被擔保人要求變更擔保事項的,企業應當重新履行調查評估與審批程序。
2.執行與監控。
(1)企業應當根據審核批準的擔保業務訂立擔保合同。
(2)企業擔保經辦部門應當加強擔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監測被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對被擔保人進行跟蹤和監督。
(3)企業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系統控制。
(4)企業應當加強對反擔保財產的管理
(5)企業應當建立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
(6)企業應當在擔保合同到期時,全面清查用于擔保的財產、權利憑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終止擔保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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