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幾個企業以合并的方式成立為一家新企業,注冊資金分別為原企業注冊資金之和,重新成立的企業注冊資金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因此,企業合并成立的新企業注冊資金如未有增加且原已貼花的,不需要再繳納印花稅。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改制企業,應按新企業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計貼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