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方法,就是將購入的固定資產相關費用直接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項目,不再進行“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的核算,用單獨的備查登記簿單獨記載保管。
第二種方法則是分兩步處理,首先將購入的相關固定資產費用統一依照“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依照統一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其次將固定資產原值全額作為本期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累計折舊”科目以及相關成本費用項目。
筆者贊成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
從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的過程看,簡潔且能直接體現政策的優惠,但是違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
第一,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明確的是限額內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并沒有明確企業不需要通過“固定資產”核算,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第二,對已經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按照國務院決定再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按照固定資產清理處理,從“固定資產”賬戶剔除,明顯違反了會計信息質量“可靠性”、“可比性”原則,影響財務報告使用人的財務分析和判斷;第三,如果上述資產中途改變用途、對外處置,由于缺乏必要和相對應的會計分錄,難以反映此項經濟業務的全過程;第四,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資產可以通過備查登記簿單獨記載保管,但是就其保管的重要性程度而言,與賬簿相比要明顯低一些,如果單位財務人員更換頻繁,遺忘、缺失難以避免。
因此,第二種處理方法與第一種處理方法相比,雖然在會計處理上復雜一些,但更能完整地反映此項經濟業務活動,更便于企業的資產管理以及后續資產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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