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1、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2、會計法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務部門審核批準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1)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制定發布的制度辦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
(2)《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
(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4)《企業會計制度》
(5)《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6)《小企業會計制度》
4、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內容
(1)會計法律,我國現行會計法律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法律制度仲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5、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履行的會計行政管理職能主要有:
(一)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二)會計市場管理
(三)會計專業人才評價
(四)會計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中國會計學會
三、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四、會計檔案管理
1、會計檔案的歸檔和移交
(1)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單位會計部門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后由會計部門編制清冊(檔案名稱、種類、卷號、數量、起止日期)移交單位會計檔案管理機構。
(2)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會計憑證
(一)填制與審核會計憑證
記賬憑證: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經濟業務事項內容加以歸類,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后所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直接依據。
(1)記賬憑證基本內容或要素:
①記賬憑證的名稱。即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②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③記賬憑證的編號;
④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
⑤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
⑥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⑦記賬標記;
⑧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⑨會計主管、記賬、審核、出納、制單等有關人員簽章。
(2)記賬憑證的編制要求
①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②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
③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范。
④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⑤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⑥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重新填制;
⑦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劃線注銷。
(3)原始憑證:單據,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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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賬簿
登記會計賬簿
1、設置會計賬簿的要求
(1)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所有實行獨立核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和其他組織都必須依法設置、登記會計賬簿,保證真實、完整。
2、登記會計賬簿要求
(1)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依據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基本的會計記賬規則;依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環節。
(2)基本規則:
①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帳內;
②各種賬簿要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
③凡需結出余額的賬戶,應當定期結出余額;
④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更正方法進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劃線更正法、補充登記法、紅字沖正法三種;
⑤及時對賬。對賬就是核對賬目,即將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互相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各單位對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⑥定期結賬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4)會計賬簿的設置和登記,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5)禁止帳外設賬。
四、財務會計報告
(一)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1、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表
2、財務報表附注
(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蓋章。
五、會計檔案
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1、真實性
2、相關性
3、明晰性
4、可比性
5、經濟實質重于法律形式
6、重要性
7、謹慎性
8、及時性
七、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1、會計核算依據:依法建賬,各單位應當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建賬條件的,應當實行代理記賬。
2、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會計核算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3、以虛假的經濟業務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還對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等做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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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依據《注冊會計師法》承辦的審計業務
2.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表;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二)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四)法律責任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一切實行獨立核算、辦理會計事務的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中從事以下會計工作的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出納,稽核,資本、資金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總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二)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離開會計工作超過6個月,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交接人員移交清楚。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特點
對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
特點:一是針對性;二是適應性;三是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法制意識、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會計理論、財策法規
、業務知識、技能培訓和跨級職業道德。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
財務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普通院校成人院校開展會計專業學歷教育以及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累積不得少于24小時。
(五)其他
1、概念: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報名條件:遵守會計和經濟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P68
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
高級會計師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營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交接的程序p78
1、提出交接申請;
2、做好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3、移交點收;
4、專人負責監交;
5、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附表)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