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特征:1.票據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額。
2.票據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3.票據權利與票據融為一體。
4.票據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
5.票據出票人做出的付款承諾是無條件的,付款人必須到期支付款項。
考點12:(二)票據的種類
1.按照范圍分類--廣義和狹義
廣義票據:股票、國庫券、發票、存款單或購物券等
狹義票據:匯票、本票、支票
2.按付款時間分--即期票據和遠期票據
考點13: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
用途:同城轉賬結算,異地不能使用;無金額限制,是交易量最大的結算工具。
限制:不能透支、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支票有效期10天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1.簽發支票法定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2.簽發支票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出票地
3.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支票出票人簽發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的實有的存款金額。
(2)支票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4.出票的效力
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
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支付支票金額,對出票人不再承擔責任。
(五)支票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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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4:三、商業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前者是指銀行簽發的匯票,后者則是銀行之外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簽發的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也是發票、開票、票據發行。
1.出票人資格
條件:(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2)資信狀況良好,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絕對記載事項
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缺一不可。
3.相對記載事項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商業匯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
5.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形成票據權利義務關系,這一關系因匯票當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后,就取得了票據權利。也就是說,收款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雙重權利。
第二,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項權限。出票人的出票行為并不意味著付款人因此而承擔付款的義務。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付款人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據此委托為承兌行為后,付款人就承擔了票據責任,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第三,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委托他人付款,這就必須保證該付款得以實現。如果持票人依法請求付款時,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程序
包括提示承兌和承兌成立
(1)提示承兌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匯票到期日之前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出票日起1個月內
③見票即付匯票的提示承兌的問題。---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回單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請求承兌匯票的證明。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由此可見,在這三個記載事項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是絕對記載事項,缺一不可,否則承兌行為無效。而承兌日期則屬于相對記載事項,即使該項內容欠缺,承兌仍然有效,但應以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兌考慮時間的最后1天為承兌日期。與此同時,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還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而不能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2.承兌的效力
承兌生效后,即對付款人產生相應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一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具體表現在:(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所進行的票據金額的支付并收回票據,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付款提示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1)付款人在提示付款當日付款
(2)持票人得到款項,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3)委托銀行從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賬戶內轉入或支付
(4)付款人付款時,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審核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證明或證件
(5)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付款之后,票據關系消滅
考點15:(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1.背書的形式
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背書的記載事項包括: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這是指背書人之后手將記載有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原背書人對依此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后持票人等,將不承擔票據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4)背書時粘單的使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為了保證粘單的有效性和真實性,第一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必須將粘單粘接在票據上,并且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否則該粘單記載的內容即為無效。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這就是說,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連續而無間斷。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應自行承擔責任。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3.法定禁止背書
法定禁止背書是指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而禁止背書轉讓的情形。《票據法》規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種情形下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票據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商業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承擔,即保證人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為票據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而參與票據關系中的第三人。已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上的保證人。
2.保證的格式
辦理保證手續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票據保證必須做成于匯票或粘單上。保證是一種書面行為,并須做成于匯票或粘單上,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在共同保證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或者全體就全部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行使票據權利,共同保證人不得拒絕。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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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
2.種類
分類標準 |
類型 |
特點 |
按使用對象不同 |
單位卡 |
單位使用 |
個人卡 |
個人使用 |
|
按信譽等級 |
白金卡 |
信譽最高 |
金卡 |
信譽次高 |
|
普通卡 |
信譽最低 |
|
按照幣種不同 |
人民幣卡 |
可以用人民幣支付 |
雙幣種卡 |
既可以用人民幣支付,也可以用外幣支付 |
|
按照信息載體不同 |
磁條卡 |
存儲介質為磁卡 |
芯片卡 |
存儲介質為芯片 |
|
按照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 |
貸記卡 |
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費、期限內還款可免息、卡內存款不計付利息等特點 |
準貸記卡 |
是指持卡人必須先按照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備用金,當備用金余額不足支付時,可以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
(二)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
1.信用卡的申領
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具體可采取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方式。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注銷。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發卡銀行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兩張,也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2.信用卡的銷戶
持卡人在還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銷戶:(l)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2)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賬戶2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無法收回的,應當將其止付。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三)信用卡的資金來源
單位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結存資金的,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現金存入和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規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單位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單位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現金。
2.特約單位不得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3.發卡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規定金額。
4.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此外,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5.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
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發生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7.發卡銀行對于貸記卡中的存款不計付利息。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銀行記賬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需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還可選擇按照發卡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待遇。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其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8.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收單業務(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1)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2)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五、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根據支付方式不同,匯兌可分為信匯、電匯兩種。信匯是以郵寄方式將匯款憑證轉給外地收款人指定的匯入行,而電匯則是以電報方式將匯款憑證轉發給收款人指定的匯入行。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匯款人名稱;(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8)委托日期;(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匯兌憑證上記載收款人為個人的,收款人需要到匯入銀行領取匯款,匯款人應在匯兌憑證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匯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匯款的,應注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信匯憑收款人簽章支取的,應在信匯憑證上預留其簽章。匯款人確定不得轉匯的,應在匯兌憑證備注欄注明“不得轉匯”字樣。
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人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電匯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在信、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在“收款人簽蓋章”處簽章;信匯憑簽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簽章必須與預留信匯憑證上的簽章相符。銀行審查無誤后,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支取現金的,信、電匯憑證上必須有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的,應在取款通知上簽章,注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和代理字樣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時,也應在取款通知上簽章,注明其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同時交驗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轉匯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信、電匯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轉匯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原匯入銀行必須在信、電匯憑證上加蓋“轉匯”戳記。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信、電匯回單,方可辦理撤銷。
2.申請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1)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2)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退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3)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4)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