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考點7:二、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
(一)銀行結算賬戶按其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必須開立的
一般存款賬戶--借款和其他結算
專用存款賬戶--特定用途資金專項管理
臨時存款賬戶--臨時需要在規定期限內使用
(三)根據開戶地不同,分為本地銀行結算賬戶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銀行賬戶。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守法合規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開立3個工作日后才能辦理存款業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銀行必須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考點8: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以實名開立,并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存款人符合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1.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一般程序
一般來講,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按如下大體程序辦理:
(1)由存款人填寫開戶申請書,并將開立賬戶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和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送交開戶銀行。
(2)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由開戶銀行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4)銀行審查后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并履行向人民銀行當地支行備案的義務;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注意的問題
存款人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存款人的預留簽章。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賬戶名稱、存款人名稱與預留銀行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的一致性。存款人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當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
①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②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③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3)注冊驗資資金或增資驗資資金的退還。存款人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后,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退還資金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無法出具證明的,應于賬戶有效期屆滿后辦理銷戶退款手續。
(4)銀行結算賬戶的信息查詢。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后,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當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碼,由開戶銀行轉交存款人。存款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者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在提交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后,使用密碼查詢其已經開立的所有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信息。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是指存款人賬戶信息資料發生的變化和改變,具體包括:存款人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的變更。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資料發生前述變更,應及時到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撤銷的事由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銀行結算賬戶撤銷的手續辦理
(l)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后,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的辦理
存款人發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或被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終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存款人申請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銀行得知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情況的,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2)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開戶銀行,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的辦理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存款人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賬戶后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除應根據前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
(3)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應當注意的事項
在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①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③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④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⑤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考點9:五、基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及使用范圍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主要辦理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
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4.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5.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8.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9.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12.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存款人如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程序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程序有: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并經銀行審核同意,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即可開立該賬戶。
考點10:六、一般存款賬戶
(一)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1、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只要存款人資格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且沒有數量限制。
2、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所需的證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程序
一般存款賬戶設置的程序為: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即可開立該賬戶。
七、專用存款賬戶
(一)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的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1、單位銀行卡賬戶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專用賬戶。不得 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 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 構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戶,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之處賬戶,只付不收。
(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1.基本建設資金、更薪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2.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3.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4.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6.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7.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8.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9.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0.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三)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程序
專用存款賬戶開立的程序為: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即可開立該賬戶。
八、臨時存款賬戶
(一)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該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支付。
(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1、開戶條件 存款人應具備: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等。
2、需要的證明文件
(1).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2).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3).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4).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上述(2)(3)種情形,存款人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三)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程序為: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聯名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即可開立該賬戶。銀行自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四)臨時存款賬決勝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決勝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決勝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決勝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并由該分支行收回原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頒發新的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準展期申請的,存款人應當及時辦理該臨時存款賬戶的撤銷手續。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增資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和撤銷比照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管理。
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 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要求
1、開戶條件
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所需證明文件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6.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三)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
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為: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即可開立該賬戶。銀行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且每筆超過五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1)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2)獎勵證明;
(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5)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7)保險公司的證明;
(8)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9)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如果該款項金額未達五萬元的,則無須提供該類付款依據。
2.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3.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或者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人應當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關收款依據。
4.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并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關最后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5.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6.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考點11:十、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一)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范圍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1、開戶條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2、所需證明文件
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除應按照前述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外,開立異地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1.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2.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3.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前述(2)(3)項情形外,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三)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
開立異地存款賬戶的,根據其賬戶的種類不同.開立程序與前述相關賬戶開立的程序相同。
銀行賬戶的分類
分類標準 |
賬戶類型 |
含義 |
存款人 |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個人因使用借記卡、信用卡在銀行或郵政儲蓄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
|
用途 |
基本存款賬戶 |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
一般存款賬戶 |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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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存款賬戶 |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的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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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存款賬戶 |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
|
開戶地 |
本地銀行結算賬戶 |
本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根據規定的條件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
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
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
主要內容有:1、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
2、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
證的管理。
3、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依
法予以處罰。
(二)銀行的管理
這里的銀行指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對賬戶的管理包括:
1.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2.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3.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4.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2.存款人應加強對開戶許可證的管理
存款人的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存款人應填寫“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煥發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應繳回元開戶許可證。
3.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
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后,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遺失密碼的,應持其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重置密碼。
十二、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1.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人、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5)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5)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4.對于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一千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銀行及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2.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3.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4.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5.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6.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銀行有以下行為之一的,1、違反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2、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給予警告,并處于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