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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經濟法》考點: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一)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鏈接】屆時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東提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1.法院應當受理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1)兩年開不了會: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兩年無有效表決: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3)董事長期沖突: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3.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應以公司作為被告。
4.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二、清算★★
【思考】解散一定要清算嗎?
(1)不需要清算——債權債務有人承繼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不需要清算。
(2)應當清算——公司債權債務無人承繼
公司解散,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應當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
1.自行清算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指定清算
(1)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人民法院當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注意】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指定清算人員的確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人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二)清算組責任
1.自行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
2.指定清算
指定清算的,清算方案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過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3.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 股東、債權人可以主張清算組承擔賠償責任。
4.指定清算的,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
(三)清算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程序
1.登記債權
(1)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2)未按期申報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也予以登記,可在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
【解釋】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3)清算組未按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清理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法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2)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訂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3.清算債務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法定補償金—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完成債務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分配: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法定)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后,應當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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