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市話初裝費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市話初裝費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99號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省(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順利進行重組改制,有效解決企業重組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現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話初裝費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從2002年起到2011年期間,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從“遞延收入”中轉入“主營業務收入”的市話初裝費,暫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話初裝費收入應全額轉為任意公積金,并單獨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不作為股息紅利分配。如進行分配,應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