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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撤銷與要約撤回有何區別?不可撤銷的要約可以撤回?
要約撤銷與要約撤回有何區別?
撤回,是在合同要約生效前發出撤回的意思阻止其生效。根據《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由此可看出,撤回是在合同要約生效之前,且撤回的意思表示要在要約到達對方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對方,撤回才可成立。撤回一旦成立,合同要約便不會生效,合同也就不會成立了。
撤銷,是在合同要約生效后發出撤銷的意思消除要約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由此可看出,撤銷是在合同要約生效之后,這時若想撤銷,一定要在對方做出承諾之前做出撤銷的意思表示,否則,該要約無法撤銷。對方做出承諾,即為對方已同意此要約,并準備為之付出行動,這時撤銷將不成立。
除此之外,要約不可撤銷的情況還有: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前者屬于不可撤銷要約,后者則是可撤銷要約的限制條件。
因此,撤銷一旦成立,即表示合同要約的效力被消滅,合同便無法成立。
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于:
(1)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2)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3)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
不可撤銷的要約可以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針對未生效辦的要約而言,是阻止要約生效的行為,即:在要約已被發出但尚未到達受要約人的這段時間里,要約人通知對方取消此項要約,使其不發生效力。對此問題《合同通則》第2.3條(2)款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
撤回要約的實用價值在于: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后,迅速地發現了要約有誤的情形,或是國際市場該種商品價格或外匯匯率突然發生了不利于己方而需要取消要約的情形下,要約人可用更快的通訊方式通知對方。若此撤回通知能趕在要約送達之前或同時送達,均可成功地撤回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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