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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補交所得稅怎么做帳
1、補提所得稅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繳所得稅
2、月末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繳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匯算清繳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第一,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為扶持和鼓勵企業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作為納稅人應該全面收集、了解這些政策,尤其關注本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熟悉適合本企業的優惠政策的具體辦理程序,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
第二,及時盤點資產申報資產損失.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除稅法規定可以直接申報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企業可以自己辦理相關的申報審批手續,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辦理.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超過規定申請報批時間的,也可以補充辦理報批手續,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在損失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參考文件主要有四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第三,調控確認收入.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必須依據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收入,對于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同時,企業還可以在不違反稅收規定的情況下,對年底前后收入進行跨年度的調控,達到提前確認收入或遞延確認收入的目的.企業還應該掌握哪些是不征稅收入,哪些是免稅收入,哪些是會計不確認收入而稅收要視同銷售收入行為。
主要參考以下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等。
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區別?
中央與地方留成不同,一般中央企業全部歸中央,地方企業六成歸中央國稅征收的項目有:1.增值稅;2.消費稅;3.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4.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外資銀行、地方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5.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暫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6.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及地方附加;7.海洋石油資源開發的各項稅收;8.出口產品退稅;9.個體戶和集貿市場的增值稅和消費稅;10.中央稅和共享稅滯納補稅罰款收入;11.鐵道部門、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地稅征收的項目有: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地方企業所得稅;11.印花稅;12.筵席稅;13.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4.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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