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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產貨物分配給股東會計分錄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屬"視同銷售"行為,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股利(做股利分配時)
應付福利費--福利費(做福利分配時)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轉出
貸:庫存商品--某某商品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某某商品
貸:庫存商品--某某商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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