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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企業產品建造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嗎
企業領用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下道工序生產或生產另一種產品則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不應視同銷售.若用于職工福利或非生產性項目上或發放給個人,則視同銷售,按市場價計算銷項稅金,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其實視同銷售里也有一條規定: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非應稅項目簡單地說是不繳納增值稅的項目,列如如果用于不動產建設,以后處置不動產時候繳納營業稅而不是繳納增值稅,這個就是非應稅項目,所以用于不動產建設需要視同銷售.同理,建造動產,以后處置動產依然是繳納增值稅的,依舊是應稅項目,所以就不視同銷售了。
領用自產產品作為樣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因此,銷售部門領用的自產產品作為樣品使用后如收回并辦理入庫手續的,則不屬于銷售行為,不需繳納增值稅,否則,應繳增值稅。
用自己企業產品建造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嗎?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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