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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計算公式
2016年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正式施行.企業研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
具體算法:
舉例:某科技型企業上一年的稅前利潤是200萬,用于研發的費用是100萬.問:該企業做加計扣除前后所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多少?
解:設企業做加計扣除前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A;企業做加計扣除后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B。
第一種:加計扣除前
根據公示:A=利潤*稅率
推出:A=200*25%=50萬
解析:這50萬元,即為該企業上一年所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二種:加計扣除后
因研發費加計扣除占比例的50%
推出公示:B=(利潤-研發費用*50%)*稅率
推出:B=(200-100*50%)*25%=(200-50)*25%=37.5萬
解析:這37.5萬元,即為該企業在做加計扣除之后,上一年所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加計扣除增至75%后的算法
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占比例由原來的50%,增至75%。
根據上面的例子和公示同樣算出:
B=(利潤-研發費用*75%)*稅率
推出:B=(200-100*75%)*25%=(200-75)*25%=31.25萬
委托研發加計扣除:
(1)根據財稅[2015]119號: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2)根據財稅〔2018〕64號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根據上述政策委托外部研發直接按照當期委托方委托研發費用的80%予以加計扣除,并且僅能委托方予以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計扣除。
此項政策摒棄了原有加計扣除中需要受托方提供費用清單的要求,解決了受托方與委托方研發入賬時間差異、受托方研發利潤率要求等奇葩問題,使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操作更加簡便易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關聯單位研發仍需要關聯單位提供研發費用清單。
委托境外研發相較于于原有研發加計扣除政策有了進一步突破,即允許委托境外研發進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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